库克群岛

全文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


特别说明

《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以中英两种文字发布,以中文文本为准。

前言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利益。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审判担负着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于年9月2日召开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年座谈会,发布《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回顾了我国海事审判过去30年的显著成就,同时宣布我国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期待新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为建设海洋强国指明了方向。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和我国转移,进一步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已是紧迫的现实需求、历史的必然选择以及大国的应有担当。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新目标。

年以来,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科学谋划,加强部署,专门制定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服务保障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先后审理执行一批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海事案件;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扩大国际合作交流,海事审判各方面均取得新的成绩。

一、全国海事审判执行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年至年,全国三级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特别程序以及海事执行案件件、审执结件。总体而言,年至年每年的收结案数量均比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收结案数量每年达件以上。详见-年全国海事案件收结案一览表(附表一)。

(二)各类海事案件概况

年至年,海事海商案件收案件,结案件。其中海商案件占比71.68%,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占比11.86%,海事案件占比8.36%,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占比8.10%。海事行政案件收案件,结案件。海事刑事案件收结案1件。详见—年全国海事案件类型分布图(附表二)及—年全国海事案件案由分布图(附表三)。

(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

年至年,十家海事法院一审新收涉外案件件、涉港澳台案件件,合计件。审结涉外案件件、涉港澳台案件件,合计件,涉及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案件件、涉港澳台案件件,合计件。审结涉外案件件、涉港澳台案件件,合计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案件件,涉港澳台案件26件,合计件。审结涉外案件97件、涉港澳台案件24件,合计件。全国共计受理涉外案件件、涉港澳台案件件,审结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件。案件所涉国家数量排名前十的依次为美国、塞浦路斯、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丹麦、新加坡、韩国、法国、希腊、朝鲜、英国。详见—年全国新收海事海商案件所涉部分国别(地区)分布图(附表四)。

(四)扣押、拍卖船舶情况

年至年,十家海事法院扣押船舶艘,其中外国籍船舶艘,港澳台籍船舶艘。拍卖船舶艘,其中外轮33艘。除我国船舶以外,被扣押船舶数量前十的船旗国依次为巴拿马、柬埔寨、利比里亚、俄罗斯、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库克群岛、德国、印度等。详见—年全国海事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所涉部分船旗国别(地区)分布图(附表五)。

(五)执行情况

海事执行案件收案件,结案件。其中,新收涉外案件件、涉港澳台案件件,合计件。执结涉外案件件、涉港澳台案件件,合计件。详见—年全国海事执行案件收结案对比一览表(附表六)。

二、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国家战略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工作报告时郑重提出“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要以海事审判为抓手,高站位、大格局,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在规范国际航运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战略部署,强化海事审判服务保障职能

在新的国家战略背景下,统筹国际复杂形势和国内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号)、《关于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9号)、《关于司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意见》(法发〔〕8号)、《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34号)等多个司法文件,突出海事法院四个方面的职能,保障相关国家战略的实施:一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海域,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二是依法公正解决涉海纠纷,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三是积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沿江沿海经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民生;四是努力发挥中国司法对外的窗口功能,增强中国海事法治软实力。

(二)制定海事司法解释,规范统一裁判尺度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6号)、《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4号)、《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号)、《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16号)、《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17号)以及《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3号)六个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及《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及陆源污染海域案件的具体类型,扩大了海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由原来的63类增加至类,并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进行了细化。《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明确我国海事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覆盖我国管辖的全部海域,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同时根据涉海案件的特殊情况,规定了不同于陆地案件的处理规则。《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与索赔主体,细化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特别规则,完善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三)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国海事法院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上海海事法院年依法对发生在南海黄岩岛附近海域巴拿马籍“瑞生”轮(M/VFORTUNELIFE)沉没海难事故相关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厦门海事法院先后于年、年审理发生在我国钓鱼岛附近海域的中国籍“闽霞渔”轮与巴拿马籍“M/VYUSHAOHARUNA”轮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国籍“闽晋渔”轮与希腊籍“天使勇气”轮(M/VANANGELCOURAGE)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宁波、海口海事法院于年受理发生在我国南沙群岛华阳礁附近沉船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海事法院对钓鱼岛、黄岩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事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审理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年至年,全国海事法院共审理涉及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件,其中“蓬莱19-3”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引起的环渤海群体性索赔诉讼,涉及群众利益、社会稳定等复杂问题。天津海事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旁听,接受监督。同时,为了更好地向社会进行公开,利用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全程直播。该案是蓬莱19-3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系列案中首批受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

(五)探索“三审合一”,努力完善海事审判机制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及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海上活动更加频繁,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海事法院以往以受理与海上贸易航运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为主,继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相关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年2月又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受理宁波“5·7”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浙72刑初1号],以被告马耳他籍“卡塔利娜”轮(M/VCATALINA)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MENDOZATABLATE)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卡塔利娜”轮案是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该案的顺利审结,开启了我国海事审判“三审合一”的新篇章,为探索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管辖制度改革做出了新的尝试。

(六)加强培训调研工作,增强海事司法能力

海事审判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涉外因素多、法律关系复杂、国际影响大等特点,培养一支有能力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的高层次海事审判队伍,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重要的保障。三十多年来,中国法院培养了一批懂航海、通外语、精法律的专业化高学历的海事法官队伍。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法官员额制改革。截至年12月,全国海事法院员额法官名,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岗位的员额法官68名。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推动成立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并以此为依托,定期举办全国法院国际海洋法律和海事审判实务培训班,解读国家战略、国际条约、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交流海事审判业务。利用海事法院与各大高校共建交流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努力打造高素质国际化法官队伍。与大连海事大学共同设立“海事法官实践培训基地”,组织全国海事法官上船实习,丰富船舶构造、海上航行等专门性知识。与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和中国海洋大学联合设立海洋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与中山大学合作共建国际海事法律研究基地,并先后设立国际海事司法广州、上海、浙江基地,在青岛设立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这些平台充分利用各自的区位优势和科研条件,促进海事司法理论的纵深研究,进而提升海事审判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海事审判研讨会主阵地作用,定期举办海事审判研讨会,收集解答海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积极促进海事法官业务能力的提升。

(七)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

随着海事审判发展,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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