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克群岛

中国全球征税第一枪打响开查全球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月1日开查境外账户,万划线高低值,稽核补罚《办法》出台。合理规划身份,配置财富,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刻不容缓!

背景

年12月17日,中国政府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又名《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毫无疑问,此次办法的提出对《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完善和补充。

颤抖吧——您的财富会很透明!

根据《管理办法》尽职调查时间表,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万元)的尽职调查;

?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届时,境内非居民人士的财产将会彻底暴露在国家税务机关面前。

而对于拥有在签署过有境外财产的国人,也要小心!

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年9月。与之相对应的是加入信息交换系统的国家和地区也将于年9月将涉及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国报送,也就是说,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账户的信息也将同样被账户所在国通报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还想去避税天堂?——来不及了!

过去,有境外收入的高净值客户常用的节税方式之一是直接开立离岸账户持有资产。不过,这样的操作方式即将被打破!

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塞浦路斯、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

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地区、澳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日本、澳门、新西兰、新加坡、瑞士等。

全球都征税了,你还想逃往哪里?

信息会被“税务围观”——太详细了!

要知道,《管理办法》针对的就是非税务居民的故意逃税,把在非居民国家开立金融账户的信息向应税居民国进行交换就是这个目的。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介绍,非税务居民的以下会被报送到国税总局: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布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无需报送此项信息,但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不申报会怎样?——法律后果吃不消!

多边税务情报交换将使中国税务机关自动获得与中国个人的境外账户信息。对境外所得未进行申报的中国个人可能面临如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境外的所得没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因而未在中国纳税,根据目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叫“偷税”,须就未申报金额缴纳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须就未申报金额每年缴纳大约18%的滞纳金。而且,这些责任没有追诉期限制,即税务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税收征管法目前正在修改,对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金额等可能会做出不同规定,但不大可能取消。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尽管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适用也是有条件的。

上述协议与美国的FATCA协议相辅相成,将形成一个巨大的税务情报网络。基本所有的境外账户信息都将暴露在阳光下,常用的节税手段可能都会失效。

科普时间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CRS有关的具体问题:

CRS是什么?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

即“共同申报准则”。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RS)。

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换规定有什么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CRS的运行机制什么样?

举例来说,

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哪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存款账户

?托管账户

?现金值保险合约

?年金合约

?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境外账户信息如何交换?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注意以下时间表:

年1月1日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始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年12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万元)的尽职调查。

年12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年9月

中国进行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小编说说

目前,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披露会对国人产生何种影响,如何进行海外资产的合理配置,什么是符合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的正确解读,如何将境外账户进行合法申报处置,这些正是很多投资者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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