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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风天气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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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风天气“禁火令”的通告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决定发布大风天气“禁火令”。现将“禁火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场所

开发区辖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单位、垃圾回收站;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棉花、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梨园、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小区。

二、禁火时限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5月31日。

三、禁火措施

(一)严禁在户外烧水、做饭、明火取暖、焚烧物品、焚烧垃圾、随意乱倒灰烬。

(二)严禁在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工地、垃圾回收站及棉花、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使用明火或明火作业。

(三)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四)严禁梨园、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内焚烧树枝、杂草或丢弃烟头

(五)严禁住宅小区违章用电、乱拉乱接电线及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七)清明期间,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上香烧纸、燃放鞭炮。

四、对违反以上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公民发现火灾隐患或者火情时,有义务及时拨打“”火灾隐患举报电话。

六、本通告由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科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5号)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年3月6日

投稿:heqian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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