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一直是日常生活中避不开的话题。全球化大潮下,纳税相关的条例也上升到更加普适全面的程度。
今天加曼带大家深度挖掘CRS全球征税
CRS(共同申报准则)
通过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税务居民资料,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
CRS是基于年7月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一种纳税税收体制。
目前已有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
说到CRS,也不得不提到一个概念:肥咖条款
——年1月生效的美国在12年通过“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简称FATCA)。(台湾称之为“肥咖条款”)
“肥咖条款”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通报美国人在海外的金融资料,以供美国政府查税。
最新相关政策
今年1月1号开始,中国及香港还有数十个国家地区都将同步开始实施CRS了,中国税务总局在今年10月也向社会公开了实施CRS的具体措施文件,即——《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境外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对中国大陆高客的金融帐户进行盘查。
Attention!
以下几类人群请注意
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
?存款帐户
?托管帐户
?现金价值保单
?年金合同
?证券帐户
?期货帐户
?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
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这时,你需要思考的问题是:
?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
?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
?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
?纳税凭证能提供吗?
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
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签约地区,立法机构业已出台《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
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另外,中国税务总局号文、82号文等均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按规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可见,这次CRS的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机,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CRS实施要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
?银行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代理人
?信托机构财富顾问
?境外投资理财人员
?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
?境内外税务师等。
一方面,由于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改换财产类型,且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存在,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
从此,客户经理或保险代理人与客户的相处交流关系就变得敏感而微妙,自身的职业风险如何防范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不得不承认,无论是TIEA、ATIEA和FATCA,还是最近开始实施的CRS,如果没有当今世界的信息数字化,所有这些反避税协定都很难真正贯彻实施。
从最早的TIEA开始,全球最大的几个国家或集团在政治、经济和金融领域影响已经在反避税方面达成共识。
意愿明确后,数字化的运用又铲平了几乎所有的技术障碍。
一个政府的税务机构无论是像美国的IRS一样私有化运营,还是像中国的税务局是由国家财政支持运营,都有成本问题。但数字化网络化极大的降低了成本,搜集信息、分析信息,然后有目标地将部分“大户”筛选出来,必然获得税收上的效率最大化。
在此,对于已经有上述资产结构的人群,建议重新按照CRS和FATCA的标准进行重新检查,根据专业报告重新决策;对于正需要设立新的结构的人群,建议找到专业的团队,进行精确的风险分析,然后再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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